泸定县人民检察院车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车辆管理,合理调配和使用车辆,本着节能减耗,提高效能,按照高检院、省院、州院的规定和要求,严格车辆管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调度
1、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本院所有车辆及驾驶人员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
2、公务用车严格实行派车制度。车辆使用优先保障执行公务和院领导用车。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范围合理安排调度。
车辆调度程序:(1)、院领导用车,至本县各乡镇、州内、州外必须经检察长的批准,方可用车,并填写《派车申请单》交办公室安排用车。
(2)、各科室局因工作需要用车至本县各乡镇、州内、州外,由科室局填写《派车申请单》,交科室局分管副检察长审查签字后,报检察长或协助分管副检察长签字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用车。
(3)、驾驶员凭《派车申请单》出车(城区除外)。如遇特殊情况,各科室局分管副检察长经请示检察长同意后,由办公室先电话通知驾驶员出车,出车返回单位后,由用车部门及时补填《派车申请单》。
(4)、外出参加会议、学习人员填写《派车申请单》时要附开会、培训通知。星期五若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安排出差用车。
(5)、离退休干部用车按有关规定执行,经检察长同意,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6)、本单位职工及家属因病或特殊情况用车,须经检察长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方可用车。
(7)、各科室局及分管副检察长不得违反相关制度擅自调动车辆,如有发生,视为私自用车,取消年终评选先进科室局资格,并每次扣其个人年终目标考核奖100元。
(8)、《派车申请单》由办公室制作,发至各科室局及分管领导。
二、车辆管理
车辆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第一、计划用车、勤俭节约和令行禁止的原则。严格执行高检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禁酒令》等禁令,严禁驾驶人员私自驾驶公车,禁止公车私用,特别是用公车结婚迎亲、接送子女上学,节假日用公车探亲访友、度假休闲。违规使用公车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严格警车使用管理。警车应严格用于执行公务,严禁将警车(警牌、警灯)借给外单位人员使用,严禁其他机关长期占用检察机关制式警车,严禁将警车停放在茶楼、歌厅、洗浴房等休闲娱乐场所,非因公接待或开会不得在高档宾馆、酒楼、饭店停放警车。普通民用车辆和不符合悬挂警牌的非警用车辆,严禁悬挂警车标志。
1、车辆实行每车固定驾驶人员,本院共有可使用车辆5辆,驾驶人员4人,固定由邹焕波驾驶川VB012(丰田霸道),毛进军驾驶川VB018(奥迪),高元强驾驶川VB092(大众捷达),叶红军驾驶川VB109(大众捷达),叶红军驾驶川VB153(东风起亚)车辆,平时车辆钥匙由驾驶员自行保管,车辆备用钥匙交分管领导。
2、严格坚持车辆行程登记制度。车辆行程登记本由驾驶人员本人保管,供办公室随时抽查。车辆离开机关办公区,驾驶人员即开始登记乘车科局室、乘车人、起止里程数、时间。
3、车辆原则上不能外借。若遇特殊情况,外单位需借用本单位车辆,须经检察长同意。
4、车辆执行公务完毕后,必须入库(长途除外),夜间应停放在车库或院内,办公室将不定期抽查车辆停放情况,若多次违反规定通报批评,并扣发半年安全奖。县城内所产生的停车费用原则上一律不予报销,接待停车除外。因停放不当造成车辆损坏者由个人承担维修费用;因停放不当造成车辆被盗者不能再担任检察院驾驶员,并责令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5、为有效防止节日期间及酒后驾驶车辆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在节假日期间,对所有公车实行封存管理,除值班车辆外,其余车辆一律入库,未经检察长或者协助分管副检察长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车辆。
6、驾驶员休假,车辆入库,钥匙交办公室保管。
7、乘车人员除出差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单位人员,若违反规定责任自负。
8、驾驶员通讯工具要24小时保持畅通。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必须按出差单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车。不允许个人直接调驾驶员出车。
9、为保证驾驶员安全,有效防止疲劳驾驶。在安排驾驶员出车时,须轮换有序、合理安排驾驶人员出车,出车驾驶员必须保障充足的睡眠,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以保障出差人员和车辆的安全。
10、车辆管理员由毛进军担任。
三、车辆维修、保养
驾驶员各负责的车辆,必须保证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经常保持车辆清洁和良好的技术状况,随时检查车况,做到小故障及时排除,大故障及时报修,确保车辆正常使用。
1、严格按车辆维护规定进行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行车。
2、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由院里统一指定维修厂。严格执行维修审批程序,车辆维修需向办公室申报项目,填写《车辆送修单》,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经检察长或协助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后,在规定的维修地点进行维修,并由办公室建立维修台帐,定期通报。未经同意或超范围维修的不予报销。
3、车辆维修、保养,其报修程序为:(1)由驾驶员向车辆管理员提出修车申请,填写《车辆送修单》,说明需维修的项目,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经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审批,方可维修更换。未经批准,驾驶人员不得私自送厂修车。车辆维修过程中,遇到超出《车辆送修单》范围的,应及时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2)、一般性维修经协助分管副检察长同意,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须报检察长批准,方可送修。(3)、外出车辆在途中或异地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下需维修或更换零配件的,应及时通知办公室或车辆管理员,报经检察长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否则费用自理。(4)、路途故障维修,费用在500元以内由乘车人员在发票上签字证明。(5)、维修后所有拆换配件和维修详细清单,由办公室保存。
4、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损坏时必须及时报告检察长,并由办公室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
5、车辆维修后,维修费用由车辆管理员和办公室2人以上到维修厂核实修理费用和办理结算手续。驾驶员经检验、试车后,应及时在《车辆送修单》上签名。车辆维修报帐时须有《车辆送修单》和《结算清单》(驾驶员签字);办公室认真核实车辆送修单、维修结算清单等,确认无误后经检察长签字,按财务有关规定与维修厂家按期结算。
6、车内设施的维护,更新及用品的购买,均应向办公室申报,经检察长或协助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自行购置车内用品的一律不作报销。
7、车辆轮胎更换,由驾驶员向车辆管理员提出申请,经院领导同意,由办公室派人和驾驶员一同前往更换。
8、对车辆实行强制保养制度。按照车辆行驶的公里数等车辆保养的基本指标要求,定期对车辆实行强制保养,提高车辆的使用性能和安全系数。
四、车辆用油
1、车辆用油根据车辆的车型、新旧程度及季节变化分别确定油耗标准。驾驶员凭《派车申请单》及出车情况计算里程及车辆路码表里程数,并按一定标准核定报销汽油费。
2、由办公室统一到泸定石油公司办总油卡一张,并为每位驾驶员分别办理一张分油卡,总油卡由办公室专人使用保管,分卡由驾驶人员自行使用保管。
3、油费的审核程序及管理。(1)由办公室保管的总卡、每位驾驶员保管的分卡,需充油款时,经车辆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审准后,必须经检察长或协助分管检察长同意后,由财务人员办理,并做好相关登记,由检察长签字报销。(2)油费的核定和报销。每月由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和驾驶人员对每辆车的路码表进行抄审核定,办公室再根据《派车申请单》和实际出车情况,严格按车型、吨/公里的耗油标准核定当月油费,并由驾驶人员签字认可。(3)责任与奖励。对油量消耗与该车实际行驶公里数不相符,本人应写出说明,不能说明理由的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财务人员在当月工资中扣除,经办公室核定当月油耗后,有节油的,年终由办公室及财会人员对全部驾驶人员的节油数进行汇总审核后,报经检察长批准后,在给予一定奖励。由车辆管理员根据驾驶员节油和车辆的实际出车情况,兑现奖励。
五、车辆保险
由办公室对车辆购买相应保险险种,并实行定点投保。
六、驾驶员管理
驾驶员要按照“文明、守法、安全、爱车节约”的原则驾驶车辆。
1、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交通规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安全第一思想,严禁带病疲劳驾车、严禁开高速车,严禁带故障上路、驾霸王车和酒后开车。
2、驾驶人员不得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立即向院领导及办公室报告,不得隐瞒不报。
3、驾驶员要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认真爱护车辆,经常保护车况良好和车辆的整洁。做到出车前检查,行车中检查和返回后检查,使车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4、驾驶员应服从领导,听从调度,要牢固树立为机关服务的思想,要优质、热情、周到的为每一位领导和机关乘车人员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车。驾驶员无故不出车者,用车人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该驾驶员全额承担。
5、严禁将车交给他人和随车人员驾驶,发生事故,后果自负;车辆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违禁物品。
6、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弄虚作假;严禁以车谋私。
7、做好出车记录,严谨驾驶作风,严格操作规程,确保行车安全。
8、负责车辆年审,交纳各种费用等工作。
9、为保证驾驶员能够安全行车,凡因公至当晚12点以后的,可在次日上午申请休息半天;如在次日凌晨5点以后才休息的,可在次日申请休息全天。
10、强化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办公室每月组织全院专兼职驾驶员进行交通法规学习和安全、文明行车教育,通报车辆管理动态,增强安全文明行车意识。加强经常性教育,教育专兼职驾驶员牢固树立守法守纪意识,自觉遵守各类规章制度。
11、驾驶员未出差时,在单位集中待班并积极协助办公室做好其它工作。
七、驾驶员奖惩制度
1、实行安全考核奖。年度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的,在第二年年初,以上年12月份工资的平均工资(全部驾驶员工资总和÷驾驶员人数)的3%为标准、按12个月计算,发放奖励费。院里每年拿出一定经费作为年终全体驾驶员安全考核奖,根据出车情况评出等次给予奖励。
2、若发生事故,扣除出事故驾驶员的全年安全奖。
3、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非司机和非在岗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自负。
4、行车中由于人为原因造成违章罚款,财务不予报销。
5、劳保发放标准:每年毛巾12条,洗衣粉6包、手套12双。预算不超过200元。
八、本制度由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车辆送修单、派车申请单
泸定县人民检察院车辆送修单
单位:泸定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盖章)
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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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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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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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主任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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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分管副检察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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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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