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西平镇*********。因涉嫌盗窃罪,经泸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2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泸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1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泸定县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4月4日被绵阳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8日补查重报。

泸定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7年6月1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苏某、吴某某(另案处理)从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出发,由陈某驾驶本人的黑色传祺牌越野车(车牌号为川******)到达泸定县城,三人窜至泸定县防疫站小区*单元***室,吴某某使用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苏某、吴某某二人进入室内实施盗窃,陈某某在楼下望风,三人盗得现金200余元和部分金银首饰等物品,随后驾车逃离现场。

2、2017年8月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苏某、吴某某(另案处理)从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出发,由陈某某驾驶本人的黑色传祺牌越野车(车牌号为川******)到达泸定县城,三人窜至泸定县吉祥小区*栋*单元***室,吴某某使用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苏某、吴某某二人进入室内实施盗窃,陈某某在小区对面人行道望风,三人盗得现金7000余元和部分金银首饰等物品,随后驾车逃离现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泸定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东不起诉。

扣押的黑色传祺牌越野车(车牌号为川******)、现金125元、行驶证等物品已发还本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定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