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在监督人民法院案件判决执行情况中,发现泸定县人民法院2008年7月受理的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案件审判程序结束后十年案件标的未予以执行,申请人杨某某以泸定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存在不作为,向本院申请监督,我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成功为申请人追回部分欠款。

经查明: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的借贷纠纷已长达二十余年,2008年10月杨某某向泸定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县法院以赵某没有可执行财产为由终止了杨某某的执行申请,2017年杨某某了解到赵某有可执行财产,向县法院递交恢复执行申请,县法院执行局未依法恢复执行,而该笔拖欠近十年,涉案标的725000元的欠款已严重影响了当事人杨某某的正常生产生活、县法院的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院迅速启动民事执行监督机制,与县法院沟通和交换了意见,在本院的监督下,县法院依法恢复执行,并追回款项137387.5元

该案的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职能,着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了司法公正,增强了司法执行力,加强了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提高了人民法院执行效率,为进一步加强本院执行监督工作积累了经验。